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意昂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良好校風💁🏻♂️,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意昂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意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其余類別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生有違法犯罪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外🥊,還應按照本規定給予校紀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堅持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學生申訴權利的原則。
第二章 違紀處理
第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製度,有違紀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輔導員或學生所在系進行紀律處理🟠。紀律處理分為輔導員批評教育、學生處批評教育🧯、寫出書面檢查和全校通報批評四種。
第六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一般違紀(夠不上處分的違紀行為)1—2次,由輔導員進行批評教育;一般違紀3次或累計曠課8節🎖,由學生處進行批評教育;一般違紀4次🦖🦸🏿、不假外宿1次或累計曠課12節,由學生處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一般違紀5次、不假外宿2次或累計曠課16節,由學生處視情況進行全校通報批評或教育。
第七條 凡受全校通報批評處理者,3個月內不得評定優秀個人和各類獎學金💂🏻♀️,向有關黨組織建議不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發展對象。
第三章 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八條 學生有違法犯罪🧑🏼🍼、嚴重違紀行為,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積極者🕤;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者;
(四)涉及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積極主動退賠或補救者;
(五)根據違紀情節🤎、違紀後果可以從輕處分者;
(六)不滿18周歲者;
(七)具備其它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或執行公務者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二)夥同校外人員違法違紀者;
(三)違紀群體中的為首者🍍、組織者、策劃者;
(四)涉及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不按要求退、賠的;
(五)隱瞞事實真相或作偽證者;
(六)強迫、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七)認錯態度差,知錯不改者;
(八)屢次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九)具備其它可以從重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條 受處分者,還將給予下列處理🏇💋:
(一)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享受校內外獎學金;
(二)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評定優秀個人和各類獎學金,不得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發展對象🧄;
(三)凡學生幹部違紀受到紀律處分者,免去其所擔任的學生幹部職務👼🏻。
第十二條 受處分的學生,認錯態度好、積極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在其處分影響期滿後可以申請解除處分。
(一)處分影響期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對於學生在校修讀時間小於處分影響期的,其影響期由意昂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生在處分影響期內再次違規違紀受處分的,其處分影響期以影響期結束時間較晚的為準⏺;
(二)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8個月,記過處分的影響期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影響期為12個月;
(三)凡所受處分在畢業時未解除者,由本人在影響期滿後申請解除處分,工作單位或常住(居住)地居委會出具表現證明💅🏻,由意昂決定是否解除處分🌂;
(四)受處分學生在處分解除前每月提交一份手寫的思想匯報,作為研究是否解除處分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四章 違紀行為與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和行為👨🏿,或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文化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及後果,給予相應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或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泄漏國家秘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書寫、製作🚵🏼♀️、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標語等,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散布國家及上級明令禁止的內容、散布違法及違反學院規定的內容,混淆視聽,製造混亂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組織或加入非法傳教組織,從事非法活動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五)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者,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或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在校內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禁止校園內各類宗教活動和帶有宗教色彩的行為包括:
1.禁止在校園內組織🌵、從事、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要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意昂進行宗教活動的規定,禁止在校內傳播宗教、發展教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宗教組織。禁止學生加入任何非法宗教組織和參加任何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學生在校園內組織、從事👩🏼🔧、參與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禁止學生閱讀、復製、出版含有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書籍🔐、雜誌;禁止學生瀏覽、下載、儲存、傳播含有宗教極端思想內容的音、視頻資料等;
2.禁止脅迫他人參加各類宗教活動。禁止學生脅迫他人參加各類宗教活動和佩戴宗教標誌、收看傳遞非法音像製品和出版物🤛🏻;禁止以暴力手段或語言威脅、歧視誹謗等侵害不參加宗教活動的學生;
3.禁止校園內帶有宗教色彩的行為🐎。禁止學生在校園和宿舍內張貼😽、懸掛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宣傳品;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懸掛或佩戴宗教標誌🍫;禁止學生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黑紗等。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行政機關處罰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凡被司法機關處以治安罰款、警告或治安拘留者,根據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二)凡被司法機關處以刑事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凡被判處國家刑事處罰主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非法製造、販賣、攜帶、持有槍支、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製刀具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五)吸毒或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走私、販私等非法活動🙍🏼,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和意昂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陸非法網站🧎🏻♂️、盜用他人賬號、傳播有害信息🧚🏽♂️、網絡用語不文明,宣傳、組織或參與不良校園貸款🪰,視其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根據情節輕重,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盜竊行為,除追還財物和賠償損失外🎴,視其作案價值多少☘️🫠,給予相應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肆百元(不含肆百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肆百元至捌百元(不含捌百元)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捌百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凡有翻窗越墻✷、撬門撬鎖♟、教唆他人、威脅他人偷竊等情節或因偷竊造成其他較大損失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凡有詐騙、搶劫、窩臟💿、銷臟等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觸犯刑法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六)作案3次以上者,不論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打架鬥毆者除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外,給予相應處分💷🎄:
(一)直接參與打架者(包括動手打人)
1.凡動手打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打人致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打人👨👩👧👧、聚眾鬥毆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雖未直接參與打架,但引起事端並策劃唆使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提供兇器者
1.為打架鬥毆者提供器械或為其助威、擴大事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為打架鬥毆者提供器械或為其助威,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凡是參與打群架者,一律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打群架的為首者或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打架後以“私了”為名索要財物和威脅、恐嚇對方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以各種方式進行賭博(含網絡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公安部門和意昂保衛部門的處理外,給予相應處分😈:
(一)首次參加賭博者(含網絡賭博),視賭博金額大小⏸,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組織邀約賭博(含網絡賭博)、多次參加賭博(含網絡賭博)或為賭博提供賭具、場所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賭博(含網絡賭博)後果嚴重或多次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室、寢室及其他公共場所借故起哄🫠、喧鬧、惹事生非👴🏼、製造混亂(如撕毀試卷🛍️、砸瓶子、摔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燒東西🧜、敲器皿等)影響正常學習及生活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為首者加重處分;
(二)在校園內酗酒、高聲劃拳,給予警告處分;飲酒造成不良影響,對參與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為首者加重處分;
(三)故意浪費糧食、水電🤚🏻、公共物品🚵,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無理取鬧👩👩👦,妨礙老師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社會風紀,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行為舉止不文明🍺,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調戲🍎🚼、侮辱🔸、誹謗🔃、謾罵🛡、威脅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從事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觀看淫穢書🧑🏿✈️、畫、錄像片等淫穢製品或在計算機上玩黃色遊戲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製作、復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反動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並報公安部門處理;
(四)其他嚴重違反社會風紀的行為🚭😗,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有下列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偽造學生證💂🏽♀️、借書證等各種證件者;
(二)私刻、偽造公章者👩🏿🔧🧙;
(三)偽造教師🫸🏽、學院各部門工作人員簽名者;
(四)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者;
(五)偽造塗改成績單、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者。
第二十三條 凡對履行檢查職責的學生幹部進行侮辱、威脅、打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校內騎自行車、駕駛摩托車或汽車等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除賠償相應損失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校外騎自行車🈸、駕駛摩托車或汽車等發生交通事故的🥒,按交警部門的結論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無證駕駛摩托車或汽車的,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私自下湖(河)遊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由學生自負🧑🎓。
第二十六條 在宿舍、教室、實驗室和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有下列行為者🤸🏽♀️,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單穿背心或穿超短裙、吊帶衣服🚣🏼、拖鞋等進入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等教學區域,經多次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上課或集體活動中抽煙、使用移動電話♔,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七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冒用意昂或他人名義,侵害意昂或他人利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有無故曠課的行為,視其情況,按以下規定處分:
(一)11-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21-4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41-6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61-8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81-120學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在受到相應處分未解除以前👋🤹🏼,繼續曠課達到21學時及以上者,從重一級處分👌🏿。遲到、早退累計3次或1次超過15分鐘按曠課1學時計算,每天按8學時計算👆🏼。
第三十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構成下列考試違紀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有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者;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構成下列考試作弊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者;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四)請人代考👨🏼🚒、代別人參考、使用通訊工具作弊者;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者;
(六)在答案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八)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十二條 考生有下列嚴重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偽造證件請人代考、代別人參考者📒;
(二)給予財物請人代考、接受財物代別人參考者🥐;
(三)組織集體作弊的為首者🍕👩🏿⚕️;
(四)偷竊試題參加考試者🈂️;
(五)在校期間兩次考試(含補考)作弊者;
(六)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第三十三條 剽竊、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在學生宿舍內禁止以下行為,若有違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一)違反宿舍入住及就寢紀律管理規定💤:
1.未經批準私調宿舍或床位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2.超過關閉宿舍大門規定時間後回宿舍且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學生視為晚歸👋🏿。晚歸6-10次(1個晚上計1次)者🤽🏽♀️,給予警告處分;11-15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晚歸16次以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
3.不假外宿3-5次(1個晚上計1次)者📻,給予警告處分;6-10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11次以上或未經批準,長期不在意昂規定的寢室內居住,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因私自在外留宿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二)違反宿舍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向窗外、樓道亂扔雜物、潑水、隨地吐痰、亂堆、亂倒垃圾🚵🏽♂️、剩飯📓、剩菜經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亂貼💷🦸♂️,由責任者賠償維修費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在宿舍內飼養貓💵、狗、鼠❤️、兔等影響他人學習、生活和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動物者,一經發現立即捕殺並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反宿舍秩序管理規定🔃:
1.在宿舍內打麻將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有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行為的按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處理;
2.在宿舍內裸體者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有傷風俗的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在規定作息時間內🔄,以上網、打牌、聽歌等方式幹擾他人學習或休息,經教育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分;
4.未經批準或不聽勸阻🖇,進入異性寢室者,給予警告處分🂠;在寢室留宿非寢室人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異性寢室留宿或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宿舍安全管理規定:
1.在宿舍內從事商業販賣活動,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翻越圍墻、護欄或窗戶進出宿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私自拆移、改裝供電照明線路、私拉亂接電線👩👧、私鋪地毯、地板、地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宿舍之間亂接網線😓、電源線👭🏻,使用劣質電器的🔱,沒收違章劣質電源線、電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電熨鬥、電木梳🫨、卷發器🐤、電飯煲、電水壺💿😇、電烙鐵、幹鞋器等電阻性電熱器具以及存放或使用酒精爐、煤油爐和使用除飲水機以外大功率功率電設備,一律收繳代為保管,放假前歸還學生自帶回家🤙。並視情節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火情🕳、火災等嚴重後果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6.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進入宿舍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宿舍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紙張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臥室內吸煙或亂扔煙頭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7.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到的違紀行為🦶🏿,參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違紀處分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違規學生的處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規範、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權限👩🏻🎓:
(一)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分建議0️⃣。逐級上報學生處,由學生處按照有關流程處理,開除學籍處分,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二)學生處分影響期滿後,由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各二級學院根據學生表現情況提出意見♔,由學生處按照程序決定是否解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程序🛅🙎🏽:
(一)調查取證。一般違紀事件由各二級學院查證;情節復雜或違反法律🔪🧆、法規🐰、治安處罰規定的,由學生處、教務處或保衛處等部門牽頭調查。
(二)聽取陳述和申辯💺。意昂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陳述或申辯結束時💁♀️,擬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如果拒絕簽字,主筆人要寫出文字說明▪️🤾♀️。
(三)研究處分決定。經調查核實🃏,需要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時,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並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再根據本辦法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的規定分級研究決定👩🏻🦰。
(四)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處分決定書以學院文件形式下發。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種類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生效時間以處分文件的成文日期為準。
(五)送達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達被處分人。由被處分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以表示接到處分決定書。被處分人因故不能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或拒絕簽字時,可采用當面宣布的方式送達🏄♂️,由其輔導員及學生代表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本人未簽字原因,不影響該處分生效。處分決定書若無法當面送達被處分本人,可采取郵寄、校內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三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意昂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必須在7日內辦理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條 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的最長有效追溯時限以對應處分的影響期一致🫸🏻,即自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發生之日或意昂應當知曉之日起👩🏽🎓,在追溯時限內可給予學生處分,超過最長有效追溯時限的,不能再給予學生處分,但學院可以對違紀學生進行適當處理。對隱瞞學生違規違紀事實或應當給予處分而未及時進行處理的,意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生處建立完整檔案,各二級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申 訴
第四十二條 意昂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意昂体育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受理學生對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意昂的處分不服,在接到意昂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意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意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之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意昂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意昂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意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對於原處分事實不成立或按規定不應受到處分的,應撤消原處分決定,恢復被處分學生的名譽🙅🏿。
第四十四條 學生如對意昂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申訴機構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意昂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意昂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於2020年9月8日修訂並經校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於2020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