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申訴製度,保證意昂對學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積極推進依法治校🕤,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意昂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意昂体育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意昂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意昂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製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四條 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意昂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意昂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人👝、紀檢監察處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學生處負責人💚、教師代表2人🦵🏿、學生代表2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申訴人提出申訴內容的具體情況,新增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管理專家為申訴委成員。主任委員由分管法製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黨政辦公室👩⚕️,其職責為🧎♂️➡️:
(一)作為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接受學生申訴並決定是否受理;
(二)將已受理的學生申訴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
(三)召集並協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詢問、取證或籌備舉行聽證程序👨🏿🚀;
(四)做好相關處理文案、記錄及檔案整理工作✔️。
第七條 學生對意昂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意昂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意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 提出申訴時,應當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意昂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學號、性別👩🏽🔧🖱、系別、專業、年級👨🏿🍼🦆、班次💂🏿♂️、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向申訴人下達受理通知書🔴;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
(三)不予受理,向申訴人下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申述的;
(二)超出申訴範圍的;
(三)超出規定期限的;
(四)限期補正申訴材料而未按期補正的✌🏿。
第十一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意昂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決定受理申訴後🧘🏻📺,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𓀄,有權進行詢問和調查。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者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采取聽證會方式調查的⚂🫚,應按照聽證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決定👩🦽⛹️♀️;
(二)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按學生違紀處分的權限重新提交相應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將復查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或代理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並在校內公告欄公告🅿️。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原決定、或申訴委要求相應專門會議重新作出的決定為學院的最終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情況特殊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意昂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八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者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采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對沒有申訴人提出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要求聽證不公開進行。聽證是否公開,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一條 聽證機構的組成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確定☛。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受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行為予以製止;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五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書記員應當查明聽證當事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六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
(二)聽證主持人說明聽證事由;
(三)作出處理或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四)申訴人就事實、理由🙎🌕、依據進行申辯🤓,並可出示相關證據;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六)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七條 聽證書記員應當將聽證會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𓀈。
第二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聽證報告及處理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意昂授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