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印發<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渝教財發〔2019〕10號)精神並結合意昂体育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意昂招收的全日製普通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指意昂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方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意昂落實國家、重慶市的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意昂資助措施的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基本原則為: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認定標準和尺度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又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意昂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四級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工作領導小組。意昂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認定組織小組。意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合市教委發布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和維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將認定結果𓀈🎮、資助情況按要求及時錄入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並實行動態管理🚳。
(三)認定工作小組🛞。意昂二級學院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室主任、學生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和審核。
(四)認定評議小組。各二級學院以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在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專業或年級學生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專業或班級內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個工作日。
第三章 認定標準及申請條件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債務、勞動力及職業狀況、上學人數、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等情況。家庭因購(建)房、購車、證券性投資等負債不作為認定困難因素🚴🏻♀️。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認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殘疾軍人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生及殘疾人子女(需同時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等情況🫸🏽🥷🏼。
(四)學生支出與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金額與來源、意昂收費標準🧑🏽🚒、意昂夥食一般標準🧝🏿♂️🤟🏿、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學習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學生消費結構等情況🙎🏽♂️。
(五)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包括有關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子女,見義勇為犧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的學生或者其子女,工會組織認定的困難職工家庭子女等情況👩🏻⚖️。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級。
(一)特別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其他特別困難學生😧👨🏼💻,需要依靠國家🙋🏻♀️、意昂、社會資助保障學習、生活基本費用📊。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費用,需要國家🥮、意昂🦈👨🏼🦲、社會資助✈️。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間、生活基本費用🤿,其余部分需要國家、意昂🕖、社會資助補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因休學、退學等原因未在意昂學習生活的🌁🚺;
(二)購買並使用高檔娛樂電器或通訊工具、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小車等奢侈品,消費水平明顯高於在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的;
(三)未經意昂審批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職業就業、人口變
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五)家庭成員為財政供養人員且未出現特殊致困情況的;
(六)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
(七)其他不應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後3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無明顯變化時,次年認定可沿用上學年認定結果。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意昂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通過召開班會🫲🏽、家長會、書面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告知工作,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意昂体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
(二)個人申請。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7日內,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意昂体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申請認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關單位開具證明,意昂不得要求學生本人或監護人開具證明,但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可自願提交適當佐證資料,如醫療單據復印件等☞。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書面承諾🦬👨🏽🦲。對自願放棄申請的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學院要做好登記,其中未成年人學生由監護人簽字後存檔👩🏿🎓,成年人由學生本人簽字後存檔💂🏽♂️。
(三)學院認定🍭。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20日內,各二級學院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綜合利用認定方法完成認定工作,確定本專業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意昂認定組織小組進行審核。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結果公示。
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應將認定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所在專業或班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如有異議🙇🏼♀️🌨,應認真核實後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意見後予以更正,並公開更正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各二級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要對審核通過各認定評議小組的評議結果和材料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學生所在學院公示3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應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接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如反應情況屬實,應當及時做出調整,公開調整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如師生對二級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意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意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反應情況屬實,應當及時做出調整🗄,公開調整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公示結束後,各二級學院應及時去除公示信息,並將最終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推薦名單報送意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要杜絕信息泄漏🧔🏿♀️。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意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的《意昂体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意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建立學生資助過程管理檔案,實施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二級學院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學生🚶♂️➡️🌝,應實現逐個核實,加大實地走訪比例🧑🦱。
第十三條 意昂要建立學生資助“兜底”機製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對每學年或每學期教育部門從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獲得貧困人口數據,意昂在據此開展學生資助統一審核認定後🏃🏻,新增認定的貧困學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意昂要根據學生(學生家長)申請或相關認定部門通知及時啟動“兜底”機製和特殊簡易認定程序,及時解決學生困難😢🍽。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意昂要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主體責任🧌,各二級學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質量控製機製、風險控製機製、問責機製。
第十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二級學院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情節嚴重的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在意昂進行資助政策提前主動告知的基礎上🏄🏼,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意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申請,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與後果👒。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一經核實,意昂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對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要追回資助資金。同時,在學生檔案進行記載🧛♀️,情節嚴重的🧑🏽🎨,意昂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意昂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試行🪃。